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质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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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毅.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质评[J].甘肃社会科学,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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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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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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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隐形刑事诉讼法2”(NCET-1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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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推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主任检察官的定位、地位、权限等基本问题的设计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背离检察制度原理之处:第一,主任检察官组并非一级办案组织。我国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将主任检察官组定位为一级办案组织的方案和思路,从根本上讲是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一种误读、误解;第二,主任检察官不应再行使定案权,否则,有违检察独立原则并违背该项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初衷;第三,主任检察官制度缺乏"润滑剂"、"平衡器",导致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原则的硬冲突。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之间寻求平衡,为此,应当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赋予检察长职务收取权和移转权,并在此基础上对承办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三者的关系进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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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改革 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 办案组织 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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