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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协商与劳资合作:1949年前后 北京市劳资集体合同运动研究
引用本文:黄利新,张丽.民主协商与劳资合作:1949年前后 北京市劳资集体合同运动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155-162.
作者姓名:黄利新  张丽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省工人运动史研究基地,湖南 湘潭 411201
基金项目: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究专项(20JDSZK053);湖南省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专项研究项目(2022YBM11)
摘    要:1949年前后,为恢复和发展生产,中国共产党强调劳资合作,北京市劳资集体合同运动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在党的领导下,劳资集体合同的签订不再只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更是以实现发展生产为目的,以“劳资两利”为原则而进行的劳资合作,民主协商精神贯穿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全过程。通过劳资集体合同运动,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民主、平等、两利、契约”的新民主主义劳资关系,对今天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 键 词:劳资集体合同  新民主主义劳资关系  民主协商  劳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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