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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工作的思考
引用本文:翟峰.关于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工作的思考[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0(20).
作者姓名:翟峰
摘    要:我国大多省、市、自治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今,一直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规的立法及修改工作.以四川省为例,早在1982年8月1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就颁布并予当日起施行了<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对1987年7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了第一次修正;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了第二次修正;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这是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的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结合四川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现行的<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其它省、市、自治区土地管理法规的修改工作大体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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