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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牧业生产力发展研究——以内蒙古牧区土地产权变革为例
引用本文:刘明越,刘明超.牧区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牧业生产力发展研究——以内蒙古牧区土地产权变革为例[J].理论界,2012(5):31-35.
作者姓名:刘明越  刘明超
作者单位:1.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上海,200433
2. 呼和浩特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摘    要:牧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始终与牧区土地制度变革相联系。牧区土地制度变革是通过变更牧区的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土地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满足国家、集体、牧民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要求,在维持草原生态平衡前提下实现牧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和草原生态平衡。建国以来,牧区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变革基本上坚持了这样一条路径:在坚持牧区草畜平衡的基础上,落实牧民对草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充分调动牧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调整牧区土地产权关系为牧业经济集约化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关 键 词:牧区  土地产权制度变革  生产力  草畜平衡  牧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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