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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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玉斌.论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J].理论界,2012(1):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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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玉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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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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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空间提供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中的一种类型,其应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空间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只能就自己超额赔偿的部分向网络用户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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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存储空间服务 间接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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