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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
引用本文: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J].求是学刊,2008,35(5).
作者姓名:张传新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山东,威海,264209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项目"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研究";项目 
摘    要:当前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称谓之争反映出的学术失范现象说明,对于致力于息争止讼的法律方法应该遵守普遍的智力标准,保证思维的清晰性、正确性、精确性、一致性、相干性、逻辑性,深度、广度和公正.法律方法是规范、指导法官做出合理的法律结论,并对该结论予以评价的规划和标准.其应具有规范性、构建性、评估性等功能.法律方法是一个尝试性的法治悖论解悖方案,是一种立场,这种立场的核心是对法律思维予以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它比所谓的经验与智慧更能捍卫法律脆弱的生命.

关 键 词:法律方法  普遍智力  规范性  建构性  评估性

The General Intelligence Attribute and Limit of Legal Method——From Dispute on Legal Method or Method of Jurispruden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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