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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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J].求是学刊,2008,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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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传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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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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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科项目"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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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称谓之争反映出的学术失范现象说明,对于致力于息争止讼的法律方法应该遵守普遍的智力标准,保证思维的清晰性、正确性、精确性、一致性、相干性、逻辑性,深度、广度和公正.法律方法是规范、指导法官做出合理的法律结论,并对该结论予以评价的规划和标准.其应具有规范性、构建性、评估性等功能.法律方法是一个尝试性的法治悖论解悖方案,是一种立场,这种立场的核心是对法律思维予以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它比所谓的经验与智慧更能捍卫法律脆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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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方法 普遍智力 规范性 建构性 评估性 |
The General Intelligence Attribute and Limit of Legal Method——From Dispute on Legal Method or Method of Jurispru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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