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实施后出口商制单和交单应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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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照玉,唐伟强.UCP600实施后出口商制单和交单应注意的事项[J].经营与管理,2007(12):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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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照玉 唐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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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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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以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方式的仍占很大比例.从国际上看,15%的跨国贸易使用信用证结算,在我国,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占近30%.作为解释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无疑对我国的进出口商、银行、司法、船运和保险业等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出口商来说,要想及时顺利结算货款,必须在制单和交单方面严格遵循UCP600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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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施 进出口商 制单 新规定 交单 货款 影响 保险业 船运 司法 银行 新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义务关系 权利 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 解释 易占 信用证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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