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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实施后出口商制单和交单应注意的事项
引用本文:张照玉,唐伟强.UCP600实施后出口商制单和交单应注意的事项[J].经营与管理,2007(12):62-63.
作者姓名:张照玉  唐伟强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学院
摘    要:目前以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方式的仍占很大比例.从国际上看,15%的跨国贸易使用信用证结算,在我国,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占近30%.作为解释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无疑对我国的进出口商、银行、司法、船运和保险业等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出口商来说,要想及时顺利结算货款,必须在制单和交单方面严格遵循UCP600的最新规定.

关 键 词:实施  进出口商  制单  新规定  交单  货款  影响  保险业  船运  司法  银行  新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义务关系  权利  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  解释  易占  信用证结算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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