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清时期“合伙”经济中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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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忠民.略论明清时期“合伙”经济中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4):159-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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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忠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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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上海2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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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清时期的合伙经济具有一般合伙与股份合伙两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一般合伙通常只是二三人间的舍伙,合伙资本也不等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份合伙的合伙人通常情况下多于一般合伙。合伙资本均分为一定等分的“股份”,资本以股份的形式存在。在股份合伙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是除了货币资本入股外,还包括有生产物、土地、无形资产、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等其它要素入股;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股份合伙的股份指向除了资本意义上的“资本股份”外,还存在收益分配意义上的“收益股份”,而且在不少场合中,收益股份的意义甚至超过资本股份;最后,股份合伙中资本股份与收益股份双重区分最重要的结果和作用之一,是在合伙经济组织中形成了极为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这一约束激励机制对于合伙资本和合伙企业的有效运转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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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份 资本 入股 约束激励机制 实现形式 收益 合伙企业 略论 保证作用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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