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制度在内蒙古的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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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嵬,张琳琳.低保制度在内蒙古的实践[J].内蒙古统计,2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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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嵬 张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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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医保中心
(魏嵬),内蒙古财经学院财税系2002级财政班(张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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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的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 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标的 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 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 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 实物救助。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来理 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 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 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 发生作用的;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 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后一道安全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已经受到 极大冲击,于是在中国建立一个普遍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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