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集体谈判以实现合作为前提。集体谈判是围绕着集体劳动条件的改善而展开的,内容具有基准性。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雇主或雇主协会的代表和工会的代表或非工会工人代表,但非工会工人代表不能破坏工会或其代表的地位。工会代表权是与生俱来的,是限制性权利与限制性义务的统一。集体谈判中的工会代表权有的是专属性代表权,有的是竞争性代表权,有的是分散性代表权。我国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代表权属于基层工会和县以下产业工会及区域工会,而绝大多数基层工会没有有效行使代表权,导致集体谈判流于形式。因此,推进集体谈判首先要完善工会代表权,即通过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和工会代表诉讼激活基层工会。同时,应该强化产业级集体谈判立法,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集体谈判途径,并且加强集体谈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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