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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决定价值吗?——与韦奇、时珍二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张俊青.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决定价值吗?——与韦奇、时珍二同志商榷[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3).
作者姓名:张俊青
摘    要:发表在1981年《武汉师范学院学报》第二期上的韦奇、时珍二同志的文章《关于劳动表现为价值和价值决定》中,重新提出了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决定价值这个问题。他们说,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决定部门商品的价值总量,而且也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从而断言商品价值是由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决定的。我觉得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很有继续讨论的必要。下面,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和韦奇、时珍二同志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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