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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协商民主条款
引用本文:郑毅.论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协商民主条款[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35(5).
作者姓名:郑毅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少数民族法制体系发展战略研究”
摘    要:协商民主条款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重要价值.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范分析显示,相关法律规范初步实现了地位、范畴、程序、实施等重要协商问题的制度化,且法律规范间的良性互动及政策手段与法律手段间的动态配合也初具雏形.面对客观实践的全新挑战,应针对主体、地位、范畴、程序、监督、法律责任和配套规范等不同类型的协商民主条款进行分别剖析,从而提出完善方案.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法  协商民主条款  成就与困境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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