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义务的就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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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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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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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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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规范依据来看,就业权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就业权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对的是防御不当行政干预的功能,与社会权属性相对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的要求,前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后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给付义务.政府应慎重"干预"和"给付",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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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就业权 国家义务 行政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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