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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若干问题思考
引用本文:张长利.企业法若干问题思考[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2):87-90.
作者姓名:张长利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公司法>中"以人为本"的理念缺失,存在根本性制度缺陷,需要重新设计公司制度.在"国民经济运行"已经形成和确立的情况下,仍然强调以私法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企业自治的观点不能成立.在我国所要建立和完善的企业法律形态的目标模式既包括所有制形态的企业形式,也包括资本形态的企业形式,两种企业形态应并存.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法律制度需要加以完善.国有企业是普通企业法律形态而非特殊企业法律形态.

关 键 词:公司法  企业自治  企业法律形态  职工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
文章编号:1007-4937(2006)02-0087-04
修稿时间: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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