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行易名:宋朝官员谥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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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建军,徐麓枫.考行易名:宋朝官员谥法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5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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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建军 徐麓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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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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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宋朝地方官员考核制度研究”(项目号:12YJA77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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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古代官员的谥号是对官员死后盖棺定论性的评价,达到一定级别或个别业绩突出的官员才有资格获得。为了对官员"别尊卑"和"劝善惩恶",宋朝对官员的给谥资格和给谥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宋朝党争激烈,不同派系轮番执政,官员的谥号也随之出现了追、改、夺的情况。南宋初年为鼓励文武官员抗金,一度放宽了对官员赐谥的资格要求,对在北宋末、南宋初抗金斗争中忠贞不屈的官员,则突破谥法限制给予了追谥或特赐谥号。但由于中国古代儒家文化为亲者讳、为尊者讳的社会传统,加上议谥、定谥过程中的人情因素,特别是专制权力的滥用,宋朝谥法实施过程中问题也不少,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美谥泛滥,甚至善恶颠倒,这在宋高宗对汪伯彦和李纲赐谥方面的厚此薄彼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从而使得宋朝谥法劝善惩恶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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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宋朝 谥法 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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