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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权保障视野下重构刑讯逼供罪法律特征
引用本文:徐跃飞.在人权保障视野下重构刑讯逼供罪法律特征[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作者姓名:徐跃飞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长沙410138
摘    要:在人权保护视野下,传统刑法理论关于刑讯逼供罪的法律特征存在明显缺陷,必须加以重构: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罪的加重结果,按刑讯逼供罪处罚,而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应是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关 键 词:人权保护  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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