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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建构研究
引用本文:董仁周,李芝秀.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建构研究[J].学术论坛,2011,34(4).
作者姓名:董仁周  李芝秀
作者单位:1.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湖南长沙,410205
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经济学院会计系,湖南,长沙,410004
基金项目:湖南省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基于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资助课题"法务会计:湖南经济领域急需专业发展与建设研究"
摘    要:法务会计是会计、法律等复合交叉的社会专业活动,能够促进会计、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其特定功能和价值的发挥,必须依赖于不同法务会计主体实施的行为活动,分别在不同的区域和边界履行职责,处理和解决主体财产的非法侵占、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履行主体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命.法务会计司法主体具有最后防御保障功能,但不能代表法务会计行为主体的全部内容,要充分实现法务会计使命,必须建构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充分解决社会财产纠纷,维护社会产权秩序,保护主体财产的安全秩序和保值增值.

关 键 词:法务会计  中介主体  建构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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