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主要分析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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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红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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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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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买卖的标的物应不限于物的所有权,而应扩及于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将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买卖标的物的范畴,在制度上已有所突破。未来物作为买卖交易客体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来看,起草者已承认未来物得为买卖标的物。从民法技术层面而言,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他人之物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处分权受限制的自己之物亦可作为买卖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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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标的物 所有权 未来物 他人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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