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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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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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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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终局制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所谓“仲裁前置”。几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据此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为当地劳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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