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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公开法》略论
引用本文:威廉·R·安德森,彦廷,任东来.美国《信息公开法》略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8,45(2).
作者姓名:威廉·R·安德森  彦廷  任东来
作者单位: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美国西雅图,98195-3020
摘    要:美国1966年通过的<信息公开法>(FOIA)1]急剧地扩大了公众获得由联邦政府掌控的文件和信息的权利.该法是由其他制成法、规章和行政命令所构筑的复杂网络的一部分.其基本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公开政府信息:除了九种例外情况以外,所有"机构"都要保证"任何人"都可利用所有"文档",而此前,信息公开一般都属于相关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在执行方面,该法极为倚重司法系统,由法官就是否公开信息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决."9·11"事件的爆发和网络时代的到来,来自美国国土安全的压力对该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 键 词:《信息公开法》  知情权  行政法

An Introduction to the U.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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