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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行为--浅谈我国民法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引用本文:周莹,马双.试论物权行为--浅谈我国民法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2):55-57.
作者姓名:周莹  马双
作者单位:周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河北,秦皇岛,066000);马双(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与外部变动象征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即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而且在实践中物权行为理论能够合理的解释交易上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有利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关 键 词:民法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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