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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未尽附随义务该担责赔偿
引用本文:郑红葛.林业部门未尽附随义务该担责赔偿[J].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3(7):58.
作者姓名:郑红葛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摘    要:不作为放任了危害结果发生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本案中,被告遂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追捕受害人的过程中,受害人因躲避追捕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执法人员下车查看情况后,既未给予施救,也未及时报警,使得受害人刘光华的死亡与被告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可能性。由于被告执法人员追捕在先,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后,被告查看情况后未施以援手直接离开现场。被告执法人员下车查看情况后,就应该能预见到如果不及时施救将要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因

关 键 词:附随义务  林业部门  受害人  交通事故  国家赔偿法  工作人员  不作为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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