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立足司法实践中“中国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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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洪辰.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立足司法实践中“中国式”问题[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2):5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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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洪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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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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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但通过解释可得出我国采用的是意思主义模式。各国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主要采取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学界对于我国应采取哪种模式存在广泛争议。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无优劣之分,在选择上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避免纯理论探讨。由于登记制度不完备,形式主义模式在我国缺乏可操作性,意思主义模式在实践中对相关质疑做出有力回应,证明了其自身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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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一股多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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