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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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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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建立和运行"三个机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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