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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设置的标准及程序法律化的意义
引用本文:杨伟东.行政程序设置的标准及程序法律化的意义[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3).
作者姓名:杨伟东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律系
摘    要:现代社会对行政权实施监控,以充分发挥行政职权应有的作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和如何监控行政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坚持和发展传统监控方法———从实体方面控制的同时,日益关注从行政程序即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间等方面来控制行政权。发挥程序作用的前提是行政程序必须是良性程序。本文认为就行政权特性而言,良性行政程序应具备两个条件:一、与行政权受控性相适应行政程序应具有公正性;二、从行政权公益性出发行政程序还需追求效率。法律化的良性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它可以超越从实体方面对种类各异、富有变化的行政行为监控的困难,以特有的外在的程序约束与实体控制相结合,实现防止行政专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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