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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营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以欧盟竞争法为中心
作者姓名:李青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法,230039
摘    要:由于合营企业兼具垄断行为与垄断结构的特征,因此对<反垄断法>传统的结构垄断与行为垄断两分法的规制模式提出了挑战.欧盟竞争法对合营企业的规制已经建立起以第139/2004号条例为基础、1998年的<全功能通告>为中心的配套规范体系.我国应借鉴欧盟竞争法的经验,在2007年<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从立法和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对合营企业的规制.

关 键 词:合营  欧盟竞争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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