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新解 |
| |
作者姓名: | 李霞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济南,250100 |
| |
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产生以来 ,对其概念的表述一直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传统民法学者对其理解为 :“于缔约之际 ,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 ,应依契约法原则 (而非侵权法原则 )负责。”① 这种观点正确地区分了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 ,明确指出两者不同的适用范围 ,但又没有突破缔约过失责任论之首创者———耶林的理论框架的樊篱 :将范围拘禁在订约阶段 ,不恰当地限制了其存在空间 ;在表述上使用了“可非难的行为” ,而“可非难”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用语。也有学者把缔约过失责任概…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3]05-00-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