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共设施绊倒受伤 谁应担责 |
| |
引用本文: | 陆明华,冷华.被公共设施绊倒受伤 谁应担责[J].老友,2012(5):55-55. |
| |
作者姓名: | 陆明华 冷华 |
| |
摘 要: | 案例:2011年8月30日上午.退休教师周老师在中心广场人行道上行走,不慎被垃圾箱拆除后遗留的钢筋绊倒.随即被路人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脚严重摔伤、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两星期后出院。2011年10月中旬,周老师又在医院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两次住院及门诊治疗,周老师共花费医疗费13,008元。周老师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
关 键 词: | 公共设施 司法鉴定中心 受伤 中心广场 退休教师 老师 人行道 垃圾箱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