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 《物权法》第148条和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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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飞.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 《物权法》第148条和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修改建议[J].广东社会科学,2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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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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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广州5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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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涉土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立法原意、法条文义和规范体系来看,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不是征收的一种类型。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则相互之间具有较大的价值冲突,且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规范也存在缺漏。民法典物权编应借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之补偿规则;而《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简化有关提前收回的公共利益条款,并明确规定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参照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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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回 补偿规则 法定程序 征收 公共利益 |
On the Legal Issues of Withdrawal of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Suggestions on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148 of the Property Law and Article 58 of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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