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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引用本文:夏雨.论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2).
作者姓名:夏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现有民法规定只有出生后的自然人才是人,但出于保护胎儿权益的合法需要,又在实际操作中承认胎儿也是人.从而导致了胎儿既是人又不是人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将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等同,仅仅只采用人格(权利能力)概念来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区别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赋予权利能力不同于人格的含义,授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其拥有人格而成为人;同时规定,胎儿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与出生后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同.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平等和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

关 键 词:胎儿  人格  权利能力  法律地位  民事主体

On Foetus as the Civil Subject
XIA Yu.On Foetus as the Civil Subject[J].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2009,36(2).
Authors:XIA Y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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