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实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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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振兴.《民法通则》的实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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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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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主义法律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强有力的武器。社会主义法律的保护职能和调整职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有了社会主义法律,才有在法律范围内文明、健康、协调的生活,才有高度文明的社会风尚和各项事业的兴旺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才有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是平等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的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本身包含着上升为法律的社会公德和伦理意识。民法规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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