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债法的源流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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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克衷.海峡两岸债法的源流与发展[J].东南学术,19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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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克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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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社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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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部门,而债法又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唇齿相依的我国大陆与台湾,其民法、债法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本文拟通过比较海峡两岸债法的源流与发展,为中国民法、债法的法典化,提供点滴参考。一、从中国与欧洲大陆的古代债法谈起中国奴隶制社会延续夏、商、周三代。西周中叶以后,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宗法制度的松弛,奴隶主贵族才拥有土地,他们之间开始发生商品货币关系。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初步发展,催生了早期的租赁、交易准折等债的关系。春秋时期以铁器为生产工具,私田的租佃终于取代了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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