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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下社区矫正之完善
引用本文:王伟,闫鹏.论和谐社会下社区矫正之完善[J].社科纵横,2012,27(12):93-95.
作者姓名:王伟  闫鹏
作者单位:1.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山东泰安 271000
2.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泰安 271000
基金项目: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区矫正研究”的阶段成果,编号:12-ZC-SH-06
摘    要: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行刑执行方式得到了世界的普遍认可,它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社区矫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社区矫正作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举措,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且在23个省市区试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的国情,更新刑罚理念,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将执行权统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实现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手段的多样性,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支持和经费制度保障,适当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等措施,以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社区矫正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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