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按资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对立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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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弘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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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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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些文章常常把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对立物,相提并论。我认为,这两个原则,无论就分配的对象或就适用的范围来说,都不完全对应,将之作为两种社会制度的一对对立的经济范畴,是不确切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适用于社会全体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是分配剩余价值的原则,适用于社会的一部分成员——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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