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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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伟,潘晓娣.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J].学术交流,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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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伟 潘晓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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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孙伟),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潘晓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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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新中国以成立以来所制定的前三部宪法及法律也都有类似的规定。198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首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1982年宪法第10条做了如下的修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不仅表现为在观念上对我国所有权传统理论的大胆突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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