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立法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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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晓景,董黎光.流域立法新探[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9(3):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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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晓景 董黎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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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2.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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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流域生态系统日趋脆弱使流域立法已经成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流域的特性要求流域立法理念应在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流域立法的制度框架结构,以义务为立法本位来规范限制流域内人们的行为活动,以便更好地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流域立法应选择流域综合法的立法模式,既包括流域各资源环境要素,又涵盖对流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流域社会经济要素。流域立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流域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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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流域立法 义务本位 流域综合法 综合法 |
文章编号: | 1001-8204(2006)03-0061-05 |
修稿时间: | 2006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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