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之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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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永坤.嫖宿幼女罪之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思考[J].暨南学报,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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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永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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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工业大学 法律与行政学院,江苏 南京,21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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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嫖宿幼女”一词始见于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嫖宿幼女”入强奸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沿用这一做法。1997年刑法创设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违背文明社会的一般法理,背离儿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在法社会学上,嫖宿幼女罪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污名化,客观上保护了“嫖宿幼女”行为,从一个侧面引发了性侵幼女的犯罪浪潮。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立法机关的声誉,引发官民对立。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利于保护儿童,有利于提高刑法的震慑力,有利于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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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嫖宿幼女罪 从速 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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