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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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云.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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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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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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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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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聘用人员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动关系 管理人 劳动法 破产清算组 工作人员 劳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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