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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姓名:李小云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保障局;
摘    要: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聘用人员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动关系  管理人  劳动法  破产清算组  工作人员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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