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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自侦建设
引用本文:王家愉.试论检察机关自侦建设[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2).
作者姓名:王家愉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律系 贵阳
摘    要:法纪、经济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干部、甚至是高级干部。他们有权有势,上下左右、关系网密,保护层厚,问题一旦揭发,有的以“因公犯罪”、“保护干部积极性”为由,袒护说情,图谋宽释;加之,这两类案件事实情节复杂,又有各种干扰,查证难度大。而且往往是党纪、政纪和法纪问题交炽在一起,因为政策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分清,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特点,除了应当遵循迅速及时、客观全面、遵守法制的原则外,还必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由于这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袒护者故意隐瞒包庇、知情不举,而且一般知情群众因慑于压力,怕打击报复,也不敢起来检举、揭发。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是作案的次数多、时间长、数额大、手段诡秘,有的有帐难查,有的是无帐可查、无证可取,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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