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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企业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后有关基本养老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摘    要:根据《关于适当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川组通2005]1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后有关离休费(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川老发2005]6号)精神,现就部分企业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标准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执行标准企业离休干部,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调整:老红军:正厅级,2235元/月;副厅级,2095元/月。正厅级:参加革命时间为1937.7.7—1942.12.31的,2025元/月;1943.1.1—1945.9.2的,1945元/月;1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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