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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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华生,王齐睿.论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J].江西社会科学,2015(2):169-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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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华生 王齐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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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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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量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上路驾驶,严重破坏机动车监管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立法上的处罚不力,是导致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从危害结果和前科经历两方面,来限定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以及"因驾驶报废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这样,既有利于惩治严重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又能避免打击面过宽。严重程度较低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则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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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驾驶报废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 道路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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