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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客体
引用本文:夏杰.论物权的客体[J].广东社会科学,2009(6).
作者姓名:夏杰
作者单位:广西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南宁,530001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条对于物的内涵和如何划分动产与不动产没有明确。现代物权法应该涵盖一切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同时由于现代生活对物的所有利用已经不限于物质的具体形态,故可以摒弃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法律划分,完善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将登记标准作为划分不动产与动产的标准。

关 键 词:物权  物权客体  动产  不动产

On the Object of Proper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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