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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引用本文:柳建安,赵峰.浅议陪审制合议庭[J].学术交流,2005(2):59-61.
作者姓名:柳建安  赵峰
作者单位:1.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镇江,212001
2.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063
摘    要:陪审制合议庭有陪审团制合议庭和参审制合议庭。陪审团制合议庭在英美法国家存在,参审制合议庭在大陆法国家存在。在比较的基础上,认为应从解决“陪而不审”的视角来完善我国陪审制合议庭制度,即明确陪审员的权力范围、提供陪审员履行职权的条件和重构陪审制合议庭的责任机制。

关 键 词:陪审制合议庭  陪审团制合议庭  参审制合议庭  完善
文章编号:1000-8284(2005)02-0059-03
修稿时间:20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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