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AS北京常设分院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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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亮,孙丽娟.论CAS北京常设分院的设立[J].理论界,2010(4):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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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亮 孙丽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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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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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和全球化致使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体育争议。国际体育仲裁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最为简捷而又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在北京奥运会结束之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应当考虑将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转换为常设仲裁分院,这不仅对中国体育法制改革与完善大有裨益,亦是国际地域平衡理念的彰显。从中国目前的仲裁实践与人才储备两个方面考察,中国已经具备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北京常设分院的能力,但在司法上和立法上或许仍会遭遇许多法律障碍,这亟需理论上的澄清和对我国《体育法》、《仲裁法》等法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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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体育争议 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 国际体育仲裁院 常设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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