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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与CPTPP鼓励性知识产权条款与中国因应
引用本文:马忠法,王悦玥.RCEP与CPTPP鼓励性知识产权条款与中国因应[J].云南社会科学,2022(4):142-153.
作者姓名:马忠法  王悦玥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项目号:18ZDA15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号:18AFX0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项目号:2019-01-07—00-07-E0007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多边或双边经济贸易协议等条约中,鼓励性条款作为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约束性条款一起构成完整的条约内容,日渐成为一种趋势。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鼓励性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成员所期望追求但暂时没有能力实现的目标。一些RCEP中的鼓励性条款在CPTPP、《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中均具有约束性。RCEP、CPTPP中的鼓励性条款的出现,说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上的垄断话语逐步被打破,知识产权合作受到更多的关注且合作范围更加广泛以及发展中国家关注的议题逐步被重视。《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如果与RCEP、CPTPP的鼓励性条款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该双边条约给中国施加的义务过重,有违利益平衡原则。中国应当以RCEP鼓励性条款的落实衔接CPTPP的加入,以鼓励性条款的落实彰显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大国形象,以多边条约的鼓励性条款作为双边谈判底线,谨防发达国家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双边条约中不当输出其国内制度带来不公平结果。

关 键 词:RCEP  CPTPP  鼓励性条款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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