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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规范接受者的法理学——司法场域中法官和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分析
引用本文:贾焕银.迈向规范接受者的法理学——司法场域中法官和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2(10).
作者姓名:贾焕银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研究”,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潜规则与中国法治发展”
摘    要:规范意义应当是在立法者、规范文本和规范接受者的理想沟通语境中获得的.但由于威权主义法治观的局限性,行之有效的理论应是恢复、提升法官和社会公众在规范意义建构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从制度设计而言,法官不该是立法者而应当是法律解释者和富于创造性的造法者.而从事实阐释角度来看,法官不仅要是事实构成的有力建构者,更应该是生活事实的深刻理解者.社会公众是当然的(法律)规范接受者和意义建构者.

关 键 词:法治  规则接受者  司法裁判  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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