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规范接受者的法理学——司法场域中法官和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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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焕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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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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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研究”,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潜规则与中国法治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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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规范意义应当是在立法者、规范文本和规范接受者的理想沟通语境中获得的.但由于威权主义法治观的局限性,行之有效的理论应是恢复、提升法官和社会公众在规范意义建构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从制度设计而言,法官不该是立法者而应当是法律解释者和富于创造性的造法者.而从事实阐释角度来看,法官不仅要是事实构成的有力建构者,更应该是生活事实的深刻理解者.社会公众是当然的(法律)规范接受者和意义建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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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规则接受者 司法裁判 主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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