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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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国柱.论审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J].学术论坛,19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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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国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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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学报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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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审美主体及其规定性审美主体指审美活动中的参与者,以具有审美经验,能够进行审美创造活动与从事经济活动或认识活动的主体区分开来。主体所进行的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认识的、审美的等各种活动。除了审美活动之外,其他各种活动都与纯功利相结合,与实际需要相联系,它们“是通过自己对象性的关系,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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