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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中应建立职工利益补偿机制
引用本文:毛中明.国企改革中应建立职工利益补偿机制[J].四川省情,2001(7):16-17.
作者姓名:毛中明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系
摘    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进入城市后,面临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国企改革与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交织进行的今天,其困难程度进一步加大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在改革中主要是得到:经济上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政治上得到了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基层干部的权力。农民在改革中亲生体验到改革给自己带来的实惠,从内心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农业生产的连年丰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逐年改善,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无不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国企改革与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交织进行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改革中不是得到,而是不断地付出:收入下降、下岗、失业,自己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多年积蓄不得不用来购买住房,生活水平相对下降,有的职工甚至出现绝对贫困。国企改革中职工的困难是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迈向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阵痛。客观上讲,这种阵痛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我们应该想方设法尽可能减轻这种阵痛。如果放任这种阵痛蔓延和加剧的话,轻则会影响和延误我们的改革进程,重则会导致社会动荡、破坏国家的安定。国企改革中的阵痛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这是改革的应付成本。改革的受益者应该是成本的支付者。谁受益?谁买单。这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是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的。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而言,国企改革中付出最多的是35-50岁这个年龄段的广大职工,50岁以上的职工,因其各种原因可以办理退休,进入社会统筹,基本上能维持生活。35岁以下的职工在国企的减员增效中一般属于保留在岗的对象,而且他们就是下岗后也能参加培训,再次就业;而40-50岁这个年龄段的职工既不能输退休;又属于下岗减员的重点对象。这批人其子女多数还在各级学校读书,家庭负担较重。这批职工在国企工作了20-30年,工资水平一直很低,多年积蓄用来购买住房后,所剩无几。一旦下岗或失业后,又很难重新学习新的技能,再就业非常艰难。他们过去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多年劳动积累,又无体现。他们真正是付出最多而极少收获,是改革进程中最大的牺牲者。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应该借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在改革的进程中要把广大职工、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利益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对于国企改革中给广大职工带来的损失,应该有一定的补偿。严格意义上而言,应该是对他们以前劳动积累的支付。也就是说国企改革中应建立职工利益补偿机制。国企改革中职工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在国企的股份制改造和国家逐步退出竞争性行业的过程中实现。在国企的股份制改造中应该将企业积累的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职工的劳动积累,用股份的形式,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贡献大小分配给职工。另外在国家退出竞争性行业的过程中,不能将所持国有股完全作为国有资产出售,因为这部分资产还包括广大职工多年的劳动积累:国家通过股权补偿的方式,将这部分职工多年的劳动积累以股权的形式分配给职工,一方面对职工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使广大职工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另外一方面通过职工持股计划,既可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又可以减少国有股减持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体制改革  职工  利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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